運彩》立院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  穩定盈餘收入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歷經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會審查通過及2次朝野黨團協商,立法院於今(30)日下午三讀通過。教育部體育署對立法委員與各界之支持,及各委員於審查時所提供之寶貴意見,表示感謝。

有鑑於運動彩券自97年發行迄今,雖在99年訂定專法,但營運6年期間仍有許多事項是立法當時無法預想之狀況,為強化主管機關對運動彩券發行之監管能力,約束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對內部進行有效之管理,於101年起開使著手修法作業,本次增修11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品勢天菜型男!世錦賽金牌黃靖彤的跆拳道之路 》

一、增訂發行機構於發行運動彩券期間,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遴選條件達成銷售目標,未達成者,應補足盈餘。

二、為確保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之正常營運,增訂要求其等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於其等有業務、財務或員工異常狀況時主動通報之義務。

三、為防範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利用職務謀取不法利益,令其負擔較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更重之責任,並課予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配合調查之義務。

四、重行檢視罰則規定所定各種違規態樣,按其可責程度及所生之影響,修正並提高罰鍰額度。

五、修正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廢止發行機構與受委託機構關於運動彩券之發行及銷售之情形,並增訂發行機構遭廢止發行或銷售運動彩券時,仍應補足盈餘之規定。

教育部體育署表示,本次「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為讓運動彩券的監督管理工作得以無縫接軌,刻正積極辦理相關配套作業,期維護政府發行運動彩券業務之公平性、公正性及永續性。

更多綜合報導 》

更多其他報導 》

更多專業運動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