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企業捐贈體育運動支出 減免營所稅金額無上限!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教育部體育署提醒企業若在年度有捐贈體育運動的善舉,在6月3日前辦理結算申報時,別忘了將款項列入費用(或損失),享受因支持我國體育運動所帶來的節稅好處。

體育署為鼓勵更多企業參與運動產業,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中,已明訂企業捐贈體育運動款項可以全數當做費用(或損失),來降低營所稅繳納金額,範圍包括:捐贈體育團體(例如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或高雄市乒乓運動協會等)、培養支援運動團隊(例如璞園建設籃球隊或臺東縣泰源國小棒球隊等)或運動員(例如女子舉重國手郭婞淳等)、企業推行員工體育活動(例如台塑公司舉辦員工運動會)、捐贈政府及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及購買國內舉辦運動比賽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等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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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列報費用的程序,除了贊助事項為「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國內舉辦運動比賽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應在捐贈次年後1月底前,準備好申請書及相關捐贈證明文件,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書,再納入辦理營所稅申報外,其餘各項的捐贈則無需事先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只要在每報稅期限截止前申報營所稅時,把捐贈款項列報費用(或損失),同時檢附佐證資料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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