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歷經1年多的審查及協商程序,於今(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我國競技運動人才培育之選、訓、賽、輔工作邁入新的里程碑。

教育部體育署為增進我國運動訓練組織營運之專業性及效能,積極推動「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法人化,期藉由人事、財務與行政管理運作彈性化,並結合民間力量及企業資源投入,強化我國競技運動人才培育機制,以使國家代表隊於奧運、亞運等重大國際賽事爭金奪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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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經立法院司法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並於立法院101年5月14日一讀通過,後經朝野協商及行政部門多次溝通及說明,歷經1年多的努力,終於在今(7)日三讀通過。

未來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監督機關為教育部,相關重要制度皆納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予以規範,包括「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定義;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遴選、培訓、參賽及輔導等支援範圍;經費來源、人事與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董監事及董事長遴選、董事長及執行長聘任等組織運作規定;監督機關及監督權限等規範,本法之公布施行,影響深遠。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法人化後,透過組織營運之專業經營及效能提升,預期將有效提升我國競技運動之國際競爭力,另透過行政法人之運作,也將使組織作業更具彈性,使政府之補助健全化及制度化,並可引進民間資源及通盤整體規劃該中心附屬訓練基地等效益,以達成2016里約奧運、2017臺北世大運及其他重大國際運動賽事締造佳績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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