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教育部公告 台灣評鑑協會成首家體育紛爭仲裁機構

未來台灣發生體育糾紛將由台評會仲裁。資料照片

教育部於上個月正式公告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簡稱台評會)成為我國第一家體育紛爭仲裁機構,自今年9月11日起,運動選手、教練或體育團體,若是發生體育紛爭時,可依「國民體育法」(簡稱國體法)第37條規定向台評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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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有其專業及急迫性,若循求一般司法救濟途徑,常緩不濟急,並非理想之解決紛爭模式,考量選手運動生涯或顛峰時期可能相當短暫,倘在訴訟上花去冗長時間,對其前途將造成損害,故亟需引進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以迅速掌握問題所在並予解決;依據國體法第37條規定,為充分保障選手、教練等當事人權益事項,期藉由引進國外體育紛爭仲裁制度,賦予經由教育部認可具專業、公正、快速、獨立、客觀的第三方外部獨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藉由具有法律或體育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協助解決體育運動相關紛爭。

 

為落實國體法第37條相關規定,教育部業於108年6月4日訂定發布「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簡稱本辦法),作為創設我國體育紛爭仲裁機制之依據,針對選手或教練就違反運動規則、代表隊選拔、訓練、參賽資格、提名或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若對其所屬特定體育團體之申訴決定不服,增加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及救濟管道;依據本辦法規定,對於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組織、仲裁人資格、仲裁程序、申請仲裁期限、準用規定、仲裁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皆有明訂,經教育部認可適格之公益性法人為「體育紛爭仲裁機構」,賦予其辦理體育紛爭仲裁業務之法定權力,以協助處理未來肇生紛爭之案件。

 

教育部於108年6月25日公告受理體育仲裁機構申請認可作業,業於109年5月12日依法准予認可二家申請案為體育紛爭仲裁機構,並請二家體育紛爭仲裁機構依本辦法第31條規定,應訂定辦理體育仲裁事項之組織、議事及相關執行規定,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可受理本辦法所定業務事項;其中,台評會依規定訂定體育紛爭仲裁規則、仲裁庭議事規則、會計制度、內部品質稽核辦法,教育部依規定予以核定,並經109年9月11日公告認可為「體育紛爭仲裁機構」,賦予其辦理體育紛爭仲裁業務之法定權力,以協助處理未來肇生紛爭之案件。

 

教育部體育署表示,體育紛爭仲裁機制係屬新創設,考量體育紛爭事項通常較具有急迫性,期盼藉由本機制推動,更健全體育相關事務,在符合公信力、公正性及專業性程序得以快速解決體育紛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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