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改》體育改革腳步不停歇 體育署戮力推進

體育署長林德福(左)。李天助攝

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國體法)於106年9月20日公布施行,體育署針對特定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協會)於修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須按規定將直轄市、縣市體育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或各級學校納為團體會員,並開放人民參與納為個人會員,積極輔導各協會依法進行章程修訂及改選作業,截至本年3月20日止,各項修法進度說明及後續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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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72個協會中完成章程修正,並納入新會員完成改選,計有48個協會,包含亞奧運26個、非亞奧運20個及大專體總、高中體總,其中有36個協會採直接選舉(亞奧運15個、非亞奧19個及大專體總、高中體總);另除鐵人三項及體操協會擇期選出理事長外,共計選舉選出46位理事(會)長,其中24位為新任,22位為原任,詳如附件一(完成改選名冊)。

二、 另已完成章程修正並排定改選期程或規劃者,計有19個協會,詳如附件二(改選進度彙整表);後續緊接於3月底完成計有雪橇、網球、冰球、帆船,於4月完成計有游泳、滑雪滑草、高爾夫、拳擊、滑水及競技啦啦隊等協會。

三、 未完成章程修正有:滑冰、桌球、殘障體育運動總會、踢拳道及足球等5個協會。

  針對完成章程正進行繳費及改選作業之協會,體育署表示,將按改選作業規範加強輔導儘速完成;另對於未完成章程之協會,除足球協會因國際足球總會已明確表示並要求該會「先改選後修章程」及「暫停所有理事會選舉相關工作…」,考量該會之特殊性並尊重國際足球總會意見,體育署已發函於爭議尚未釐定前暫緩改選外,將對無特殊理由拒不配合修法之協會,依國體法第43條規定,依情節輕重停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或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等處分,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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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署林德福署長表示:國民體育法修法通過後,6個月內即須依法完成章程修正及改選,惟此次修法幅度甚大,尤其針對特定體育團體訂有專章規範,帶給各協會強大的衝擊力。但為落實體育改革及開放人民參與之立法精神,確保民眾加入協會不受阻撓,保障加入後能獲得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等重要會員權利,體育署除主張以更民主的作法回應社會各界,提出「會員直選理事長」,獲多數協會支持採用外,亦成立「特定體育團體輔導委員會」、設置「特定體育團體預報名專區」,並擬訂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理事長及理、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選務注意事項及成立「選務監督委員會」等等嚴格把關改選作業,力求建立公平、公正的選舉制度。

  林德福強調,此次國體法最大精神是開放人民加入,透過人民參與改變體育協會體質,是體育改革重要的第一步,未來將以建構我國優質的體育運動發展環境努力,期許完成修法的協會儘速擬訂推動計畫,共同研議未來發展方針,另外未完成的協會積極配合體育署輔導儘速完成修法,一起邁向我國體育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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