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修法》國民體育法重大變革 預計12月底前送立院審議
健全體育團體組織運作效能為當前重要且具急迫性之政策,體育署擬訂「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係以「體育團體專章」規範為重點,除將有助體育團體朝向「組織開放化」運作模式發展外,並規範設置體育仲裁專責機構,期以公平、公正之行政手段達到調解各方紛爭;另為強化各級主管機關對體育團體之監督管理,也增列體育團體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各級主管機關得為之處理措施等相關規範。
105年9月7日行政院長指示為健全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運作,需檢討修訂「國民體育法」,12月底前應將「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提送立法院審議。體育署所擬「國民體育法」修法草案已於10月19日提報教育部法規會議審議通過,後續將如期報送行政院提送立法院審議。
本次「國民體育法」修法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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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開放化】:
- 提升團體會員比例:調高團體會員選派會員代表比例不得低於全體會員代表人數70%。
- 增置公益理事、監事:獲政府補助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增設公益理事、監事各至少一席。
- 親等迴避原則: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理事、監事。
- 職權利害關係人迴避原則:理、監事等重要職務人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權機會或方法圖謀利益。
- 法規授權:賦以地方政府對所屬體育團體之組織運作及管理權責訂定自治法規。
- 【設立仲裁機制】:
- 【強化監管措施】:
- 撤免其職員。
- 限期整理。
- 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 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命令解散。